千人砍单案的事实背景
去年11月,亚马逊在网站上以161.99元的价格出售长虹32英寸LED电视,在大量消费者下单并完成支付后,亚马逊以“无货”为由单方面取消订单。亚马逊在法庭上承认受此影响的消费者在千人以上。其中一百多名消费者参加了法斗士网组织的网购维权活动,向亚马逊送达了律师函,但亚马逊对消费者的要求不予理睬。为帮助消费者依法维权,也为了厘清相关的法律问题,法斗士网组织了此次公益诉讼,为三名消费者代表聘请了孙英杰律师,在亚马逊公司所在地北京朝阳区法院起诉亚马逊。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于今年4月判决亚马逊公司败诉。亚马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判决为网购消费者维权清除了四大法律障碍
电商网站以各种理由单方面取消消费者的订单(俗称“砍单”)是网购行业的顽疾。亚马逊在法庭上辩护理由竟然包括其它电商巨头也是这么干的。但由于取证困难,维权成本高昂,和网购订单的法律性质的不清等问题都造成被砍单的消费者维权难。之前,虽然各地时有相关诉讼发生,但都未能得到系统的解决。此次法院判决首次系统地解决了网购消费者维权中常遇到的四大法律问题,使消费者的维权之路更为通畅。
1. 主体资格的认定
由于消费者在电商网站注册帐户往往不是实名帐户,而是通过邮箱或手机注册登录的,这为消费者证明自身是网购商品的实际购买人造成困难。电商也往往利用这一问题,千方百计质疑消费者的原告资格,试图将诉讼扼杀在摇篮里。
法院根据网购的交易习惯,认为消费者能够登录用于网购注册邮箱的事实,即可证明其是该邮箱的控制人,进而可以认定该消费者是相关网购行为中的购买人,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这一判决大大降低了消费者证明自身是网购者的举证障碍。
2. 网购订单的法律性质
诉讼双方在法庭上就网购订单的性质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需要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步骤,要约是向对方作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消费者方认为订单的法律性质是承诺,即对电商出售商品的要约的接受,订单确认后合同即成立。而亚马逊却辩称消费者订单仅是要约,即是消费者在邀请亚马逊向其出售商品,订单确认后,合同仍未生效,而只有在亚马逊确认发货后合同才生效。
法院将亚马逊网站上的上架商品信息与实体店中的商品标价陈列作了类比,认为由于网站已将其待售商品名称、型号、价款等详细信息陈列在网站上,根据法律规定和一般交易习惯判断,符合要约的特性,而消费者通过网站在其允许的状态下自由选购商品加入购物车,并在确定其送货、付款信息之后确认订单,应当视为进行了承诺。因此,法院判定合同在订单确认后生效,亚马逊有义务履行合同。
3. 格式条款的有效性
如同大多数电商网站,亚马逊的“使用条件”中包含仅在亚马逊向消费者发货后双方之间的合同才成立等格式条款,并在网页底部提供了使用条件的链接。据此,亚马逊认为其并无履行订单的义务。
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样的格式条款实质上给予了亚马逊单方决定是否发货的权利,并免除了其不发货的责任。这一埋藏在“使用条件”内的格式条款,是对消费者基于一般消费习惯所认知的交易模式的重大改变,对消费者的合同利益会产生实质的影响。亚马逊有义务对消费者作出合理、充分的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该项特别约定,并判断是否从事此项交易。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注册流程、链接位置、字体大小等)判定亚马逊并未尽到提请注意的义务,应而相关的格式条款并不对消费者发生效力。
4. 法律维权成本的承担
网购消费者通过法律维权的另一个难题是维权成本。网购涉及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几千元,但法律诉讼的成本,包括保全证据的公证费和专业律师的律师费往往都不止这个数目,而我国目前还没有消费者集体诉讼的机制可以分担这样的法律维权成本。这让有意维权的消费者落入了即使胜诉也得不偿失的困境,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造成了电商侵权成本低的不良网购环境。法斗士网组织此次公益诉讼,承担消费者代表的维权成本也是为了打破这一困境,但这显然不是长效普适的解决方案。
在此案中,法院正确地认为消费者为维权而产生的证据保全费和律师费是亚马逊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由亚马逊赔偿。这一判决解决了消费者即使胜诉也得不偿失的问题。不仅使电商侵权不再“有恃无恐”,也能引导消费者通过法律程序理性维权。这也应该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通过解决这四个网购消费者维权常见的法律问题,法院对“亚马逊长虹电视砍单案”的判决将对电商行业的法律环境带来深远的影响,会被载入中国电商发展史。此外,这份判决书也是一份高水平的判决书,对法律与事实分析深入,细致而又条理,不仅电商从业者和网购消费者应该阅读以了解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也值得所有律师和法学院学生学习。
北京朝阳区法院下达了“亚马逊长虹电视砍单案”判决书,判令单方面取消订单的亚马逊败诉,需向消费者交付电视机并承担律师费。请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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