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武
许多网友和科技博主一起反对他,表示没有发现所谓“P图”问题。王跃琨再度发帖澄清,表示用“AI计算出来的”来形容更为贴切。他坚称P30 Pro就是能自动添加细节,比如在月亮图片上叠一个“内裤”图案,手机也能处理出“环形坑”的效果:
然而,舆论依然一边倒地指责他。
4月16日晚间,爱否科技创始人彭林也表示,“拍月亮模式”确实在算法上对原图有所优化处理,但并没有到王跃琨所言“P图”的程度。后者在拍摄验证过程中有选择性地发布素材,则属于“黑厂商”的不专业行为。于是,彭林直接宣布将王跃琨开除,并罚没自己一个月工资,将爱否科技视频内容停更一个月。
但这件事并未就此了结,因为最新的研究结论已经反转了。
知乎答主@小城 用了3个不眠之夜,对此进行了一番详细测评,证实了华为确实有“P月”功能,这是“无中生有”的能力,即,将非常模糊的月亮图片“复原”之余,还能做到:1。 把彻底抠除的细节加上;2。 把翻转调换的细节复原;3。 把额外添加的杂项消除。
华为的“P月”简单来说,就是一旦AI识别为月亮,触发机制,会有“无中生有”的能力修补图案,等于照着标准答案修改自己的答案。
即便外形很像月亮的图片,在操作得当的情况下也可以骗过AI触发“P月”,比如冥王星和出师表:
出师表甚至出现了一个环形山亮点
而华为也确实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因为华为用拍摄月亮宣传自己长焦的优势,但因为“P月”,其长焦性能虽然确实领先友商,但达不到其通过拍摄月亮呈现给消费者的宣传效果。
这样看来,王跃琨才是需要接受道歉的一方。之前反对他的人也确实有不少道歉了。
但王跃琨毕竟还是仅因为提出自己的质疑就被公司开除,对于他是否“因言获罪”,有读者这样评价:“他的行为给公司的声誉带来了很严重的负面影响,作为私企的老板,按照公司章程开除他,有问题?言论自由不代表你不需要为你的言论付出代价。”
虽然在法律上,企业不需要向外界出示开除员工的所有证据,但由于已经成为公众舆论事件,开除的合理性需要经得起质疑。
《劳动法》第25条是这样规定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而在这次的事件中,且不说舆情已经反转,为王跃琨“洗冤”,既然爱否科技的两个主要高管也转发了他的微博,恐怕很难举证他这条微博本身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他当然也就不该因此受到被开除这样严厉的处罚。
微博的内容是否构成“选择性发布素材”去“黑厂商”?大家可以自己判断微博原文的表述内容。由于掌握了触发机制就可以不断找“P月”的证据,而不触发时的图则没有意义,不证明任何问题,因此用一张触发图片证明问题也具有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卷入劳动仲裁或官司,在这里同样很难举证。
尽管在微博、知乎等社交媒体上,这件事一直热度很高,在主流媒体上,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鲜有主流媒体为此“发声”。
科技测评自媒体和主流媒体一样,都以监督、评价为职责(这并不代表大部分媒体确实尽责),合理地提出质疑是应该被全社会鼓励的正能量行为。即便有时候媒体人犯了错误,只要出发点没有触犯大是大非,公众是可以宽容和理解的。
鼓励合理的质疑当然不等于可以放松媒体自身的专业性要求,相反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媒体如果不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随时会面临在互联网时代被“打脸”的可能,这本身是一个互相制衡的机制,是质疑权力和调查尽职的义务之间的对等。
作为一个媒体人,我想实名站出来为王跃琨说话。“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今年美国杜克大学一助理教授就因为劝诫学生不要说中文,被校方辞退。但这种边界一定是全社会已经取得的基本共识,生活在不同的国家也应该适应不同社会对各种问题的容忍度。无论如何,一个以测评为职业的人,虽然可能有些草率,但基于自己的实验对一款手机的某个拍摄功能提出自己的质疑,并没有突破这种边界,也不应该承担如此严重的后果。
主流媒体和华为官方也不该沉默。此前996.ICU案例证明,当下全社会对劳动者权益非常关注,因此这次“开除”,主流媒体的意见不该缺席;奔驰女车主维权案例则表明,消费者权益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在P30 pro长焦性能明明优于友商的情况下,还使用有误导嫌疑的拍月宣传,华为官方是否也不该回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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