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购买第三方商品未发货怎么维权,维权的依据是什么?

我在前几天抱怨过京东9月份购买的腊肉,已经两个多月没有发货,京东消极处理的事情。

目前我查阅了京东的规则已经相关的法律条文,对这个事情有了进一步的看法,在这里分享给大家。

内容回顾:

京东买第三方食品靠谱吗?不靠谱!两个半月不发货,京东也消极处理!

京东规则

京东开放平台发货管理规则

https://rule.jd.com/rule/ruleDetail.action?ruleId=2488&type=0

第四章 违规处理

4.2缺货/无货

订单延迟发货后48小时内无揽件信息的,或商家自主承认缺货/拒绝发货/要求加价发货的,视为缺货/无货。消费者投诉成立后,商家应以发放京豆的方式向消费者进行赔付。赔付标准为商品实际成交金额30%的等值京豆,单笔交易最低不少于5元,不高于500元。 京东有权视严重程度下架违规缺货/无货商品。

根据这一条规则,我的订单支付金额是87.32元,上面条款所写的是“赔付标准为商品实际成交金额30%的等值京豆,单笔交易最低不少于5元,不高于500元。”

也就是我最少可以拿到87.32*0.3=26.196元的赔付。

但事实上,京东多次和我强调,商家赔偿5元,京东考虑用户实际体验,会补偿10块钱的京豆,这也是京东的最终方案。

京东购买第三方商品未发货怎么维权,维权的依据是什么?

同理,我们看京东的另一条规则。

发货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商家版)

https://rule.jd.com/rule/ruleDetail.action?ruleId=3722&type=0

第四章 争议判责及处理

4.1未按约定时间发货

商家应按照3.1要求发货,如消费者投诉商家未按规定/约定时间发货(标错类事件涉及的商品除外),商家需举证:1)已发货的物流底单;2)如商家表示消费者订单填写的收货地址错误或不详细导致商品未按京东发货要求发货的,商家应提供消费者收货地址信息有误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与消费者沟通记录、商品已返回的物流信息等。如商家无法举证,则以物流及其平台系统内记录的发货/揽件时间为准。

经判定,如商家确实存在未按规定/约定时间发货的,商家需承担:

1)延迟发货赔付(向京东延迟发货报备和标错类事件报备并经京东审核后予以准许的除外),同时将按照《京东开放平台发货管理规则》中4.1延迟发货处理;

2)与消费者协商再次发货时间,如无协商,则自京东客服通知商家再次发货起48H内商家需完成揽件;

3)如商家在另行约定时间内/通知再次发货后48H内仍无法揽件履约的,京东将判定商家此商品无货/缺货,并有权对商品做下架处理。

 

4.2缺货/发不了货/拒绝发货

商家应按照3.10要求发货,如消费者投诉商家缺货/发不了货/拒绝发货,商家需提供不存在违约的凭证:1)已发货的物流底单;2)咚咚聊天记录。京东平台将根据举证内容判责。

经判定,如商家确实存在缺货/发不了货/拒绝发货,商家需承担:

1)按照《京东开放平台发货管理规则》中4.2缺货/无货进行赔付处理;

2)如商品出现多起消费者投诉缺货/发不了货/拒绝发货的,京东将判定商家此商品无货/缺货,并有权对商品做下架处理。

这条规则也是说明了无货缺货的赔付问题,一样,和京东专员所给的5元,相差很大!

那么,这是法律或者消费者角度的最终赔付标准吗?显然不是!

应该怎样赔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http://www.gov.cn/jrzg/2013-10/25/content_2515455.htm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按照这条说明只要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都可以向商家主张最少500元的赔付。

什么是“欺诈消费者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2009年的时候曾经进行过“3·15维权知识”专题说明,上面对这个问题做了如下说明:

即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规章中规定了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下列情形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其他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在这个规章中还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些情形有: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其中“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说的就是我所遇到的情况,所以,适用于最低500元的赔偿

接下来,就需要我向工商等部门进行申述了。

原创文章,作者:蓝洛水深,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log.lanluo.cn/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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